2017資源回收價格地點查詢網

回收電腦、報廢車、舊家電、廢五金、廢乾電池、廢紙及各式廢料;最高價格回收各類資源,可到府運載,省清運費又可現金收購

報廢車回收量稽核

報廢車回收量稽核
(1)稽核認證頻率:稽核認證人員應檢視回收拆解業所送達的回收管制清冊是否已達最低申請稽核認證量(汽車100台、機車200台),若低於上述最低申請稽核認證量者(以4星期稽核一次為原則),其稽核行程之排定以稽核認證團體排定為原則。
(2)稽核認證程序
A.文書審查:
(A)查驗填製文件及檢附資料為回收管制清冊,另警環標售報廢車以警環清冊做為車籍證明文件。
(B)稽核認證團體審查填製文件及檢附資料是否齊全與一致,並符合相關填製規定。
(C)稽核認證團體審查回收管制清冊是否經回收業簽名或用印確認。
(D)對於警環標售車源,稽核認證團體審查重點如下:
a.回收業回收警環標售報廢車,應提具警環清冊以作為車籍證明文件,警環清冊必須加蓋關防或騎縫章,且回收業必須檢附警環單位公文或合約書。
b.回收業如向其他回收業購得警環標售報廢車,需檢附轉讓證明書,以及原警環清冊影本且加蓋原轉讓及轉讓後回收業之公司大小章及「核與正本相符」章。
c.回收業須填製「報廢車回收管制清冊」,且回收管制清冊第二欄需註明與警環清冊相對的序號,警環清冊的序號前加註現場編號,確認無誤後送交稽核認證團體申請稽核認證。
(E)對於「不同車牌但同一引擎號碼」及「無此紀錄」的情形,稽核認證團體審查應依照本手冊相關規範作業辦理。
(F)稽核認證團體審查回收業所提報的應回收物數量與流向是否填寫齊全。
(G)回收業應善盡申報稽核認證資料正確性之責,稽核認證申請資料之錯誤及佐附資料不全比率合計不得超出 10%以上。
(H)回收業辦理稽核認證之報廢車其實體引擎與認證清冊有「-」及「*」之差異情形時,需於認證清冊備註欄位說明「實體引擎號碼/車身號碼」,並提供「公路監理加值服務系統-報廢機動車輛回收資訊服務系統」(簡稱 N 帳號)「引擎實體號碼查無紀錄」之查詢畫面供查驗,而以警環車源回收之報廢車需另外再進行「引擎拍照」作業;前述文書作業倘有遺漏,回收業應於稽核認證人員認證結束 30 分鐘前補正完成並檢具相關資料,經確認無誤後,始通過稽核認證。
(3)資料比對:
依據「報廢機動車輛報廢回收系統」資料庫進行相同牌照號碼或引擎號碼重複比對之結果進行重複資料處理,若比對結果有相同牌照號碼或引擎號碼,且經現場引擎查驗後確認為重複者,則不予稽核認證。
A.重複資料的處理
申請稽核認證的資料經與已認證回收車輛資料庫比對,發現有相同牌照號碼或引擎號碼且確認為重複者,則不予稽核認證。
B.重複資料例外情形處理
報廢車(警環標售除外)其牌照號碼或引擎號碼與前「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基金會」資料庫有重複情形時,如回收業能提供完整證件及正確引擎號碼搨印,則該筆資料予以認證通過,原已認證資料的行政補貼費不予追回。
(4)現場稽核
A.現場查驗期限
稽核認證團體採主動安排(非採彈性到廠執行稽核認證方式),稽核認證團體於收到回收業之申請稽核認證資料後,若無需退件者,稽核認證團體應於收件日次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與回收業排定現場稽核日期,回收業應配合於申請稽核認證日起 2 個月內完成引擎現場查驗作業,若未於 2個月內完成引擎現場查驗作業,則稽核認證團體得予以退件處理,而視為未辦理稽核認證作業。
B.攜帶稽核文件
稽核認證人員前往時,應攜帶回收管制清冊等稽核文件。
C.總數控制
核對經拆解後的引擎實體數量總數與查驗後的回收業申請稽核認證的清冊數量總數是否相符。
D.核對引擎號碼
依據查驗後的清冊上所紀錄的引擎號碼按清冊序號逐一核對,若發現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認定,並自清冊中刪除:
(A)引擎號碼無法明確辨識
(B)引擎號碼與清冊號碼不符者
(C)引擎號碼經稽核認證註記者
(D)查無引擎實體
E.異常處理
稽核認證人員於現場稽核時,回收業未依稽核認證作業規範配合作業致使查驗核對困難,則稽核認證人員應將現場狀態拍照存證,取消該次行程,並將此異常狀況回報本署。另針對所查驗之現場引擎號碼與申請清冊內容不符時,應於申請清冊中加註說明所查驗之現場引擎號碼及稽核認證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