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車處理量稽核
(1)稽核認證頻率:稽核認證團體依據回收業登錄於報廢機動車輛報廢回收系統,並由粉碎分類處理業確認後之行程,於登錄時間至粉碎分類處理業進行報廢車殼清運稽核作業。
(2)稽核認證程序(如圖4-1)
A.報廢車殼清運稽核
(A)稽核認證團體依排定之報廢車殼清運行程至粉碎分類處理業執行清運稽核作業。
(B)報廢車殼清運時回收業必須填製「報廢車殼清運遞送證明單」。
(C)清運車輛進入粉碎分類處理業時,駐廠稽核認證人員應確認清運車輛進廠並監督過磅與會簽確認。
B.雜質查核作業
(A)報廢車殼清運時,回收業應會同粉碎分類處理業人員進行每一車次之雜質查驗,否則對於雜質之查驗數量不得有異議。稽核認證人員應查核粉碎分類處理業之雜質查驗情形。
(B)汽車前後保險桿暨機車塑膠烤漆車殼可再利用物質,若未另行拆解而混合於報廢車殼進行清運至粉碎分類處理廠,則均視為雜質(汽車保險桿以每支 5 公斤計,機車塑膠烤漆車殼以每車 3 公斤計)。
(C)稽核認證人員應記錄回收業每車次之雜質種類及重量,並由粉碎分類處理業與駐廠稽核人員會簽確認。
5. 應回收物之查核與追蹤
(1)受補貼機構應於每月5日前,將前1個月應回收物清運貯存相關資料登載於報廢機動車輛報廢回收系統指定網頁上,且將相關憑證提供予稽核認證團體,以利查核。
(2)合理性分析
稽核認證團體應定期依各批次的管制清冊所累計的報廢引擎、報廢輪胎、報廢鉛蓄電池、報廢潤滑油及其他廢棄物等的回收數量,與受補貼機構提送之「報廢車拆解應回收物數量彙總表」,進行合理性的估算。
(3)應回收物流向
A.回收業應將公告應回收廢棄物送交具有受補貼機構資格之業者,並要求其於相關表單上加蓋簽收章。另應提供有關應回收物及廢棄物之數量及流向。
B.回收業應善盡冷媒回收責任,拆解報廢汽車所回收之冷媒(氟氯碳化物)販賣、處理,應交由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販賣或相關處理許可機構,並應符合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4)受補貼機構應提供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等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或輸出入相關資料及應回收廢棄物、廢棄物之庫存量等,以利稽核認證團體確認稽核認證量。
(5)受補貼機構若未於上述規定之期限內提出廢棄物及相關證明文件與差異說明,稽核認證團體得限期要求改善。
6. 環境稽核
(1)執行方式:稽核認證人員執行環境稽核時,應查核回收業之空氣污染防制、廢水處理、廢棄物處理、噪音防治、廠區環境與工安等設施及作業情形。
(2)稽核頻率及管制文件:稽核認證團體應每月對受補貼機構進行1次環境稽核;離島地區之回收業,每季至少應進行1次預警或不預警實地查核,並與受補貼機構會簽稽核結果。
(1)稽核認證頻率:稽核認證團體依據回收業登錄於報廢機動車輛報廢回收系統,並由粉碎分類處理業確認後之行程,於登錄時間至粉碎分類處理業進行報廢車殼清運稽核作業。
(2)稽核認證程序(如圖4-1)
A.報廢車殼清運稽核
(A)稽核認證團體依排定之報廢車殼清運行程至粉碎分類處理業執行清運稽核作業。
(B)報廢車殼清運時回收業必須填製「報廢車殼清運遞送證明單」。
(C)清運車輛進入粉碎分類處理業時,駐廠稽核認證人員應確認清運車輛進廠並監督過磅與會簽確認。
B.雜質查核作業
(A)報廢車殼清運時,回收業應會同粉碎分類處理業人員進行每一車次之雜質查驗,否則對於雜質之查驗數量不得有異議。稽核認證人員應查核粉碎分類處理業之雜質查驗情形。
(B)汽車前後保險桿暨機車塑膠烤漆車殼可再利用物質,若未另行拆解而混合於報廢車殼進行清運至粉碎分類處理廠,則均視為雜質(汽車保險桿以每支 5 公斤計,機車塑膠烤漆車殼以每車 3 公斤計)。
(C)稽核認證人員應記錄回收業每車次之雜質種類及重量,並由粉碎分類處理業與駐廠稽核人員會簽確認。
5. 應回收物之查核與追蹤
(1)受補貼機構應於每月5日前,將前1個月應回收物清運貯存相關資料登載於報廢機動車輛報廢回收系統指定網頁上,且將相關憑證提供予稽核認證團體,以利查核。
(2)合理性分析
稽核認證團體應定期依各批次的管制清冊所累計的報廢引擎、報廢輪胎、報廢鉛蓄電池、報廢潤滑油及其他廢棄物等的回收數量,與受補貼機構提送之「報廢車拆解應回收物數量彙總表」,進行合理性的估算。
(3)應回收物流向
A.回收業應將公告應回收廢棄物送交具有受補貼機構資格之業者,並要求其於相關表單上加蓋簽收章。另應提供有關應回收物及廢棄物之數量及流向。
B.回收業應善盡冷媒回收責任,拆解報廢汽車所回收之冷媒(氟氯碳化物)販賣、處理,應交由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販賣或相關處理許可機構,並應符合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4)受補貼機構應提供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等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或輸出入相關資料及應回收廢棄物、廢棄物之庫存量等,以利稽核認證團體確認稽核認證量。
(5)受補貼機構若未於上述規定之期限內提出廢棄物及相關證明文件與差異說明,稽核認證團體得限期要求改善。
6. 環境稽核
(1)執行方式:稽核認證人員執行環境稽核時,應查核回收業之空氣污染防制、廢水處理、廢棄物處理、噪音防治、廠區環境與工安等設施及作業情形。
(2)稽核頻率及管制文件:稽核認證團體應每月對受補貼機構進行1次環境稽核;離島地區之回收業,每季至少應進行1次預警或不預警實地查核,並與受補貼機構會簽稽核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