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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何謂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再使用、再生利用及目前公告為再生資源有那些?
答:再生資源:指原效用減失之物質,具經濟及回收再利用技術可行性,並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公告或核准再使用或再生利用者;截至96年4月23日為止,再生資源計有3個部會公告8項再生資源項目分別為:經濟部(水淬高爐石(碴)、鈦鐵礦氯化爐碴)、環保署(鐵、銅、鋁、玻璃、塑膠)及內政部營建署(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
1.回收再利用:指再生資源再使用或再生利用之行為。
2.再使用:指未改變原物質形態,將再生資源直接重複使用或經過適當程序恢復原功用或部分功用後使用之行為。
3.再生利用:指改變原物質形態或與其他物質結合,供作為材料、燃料、肥料、飼料、填料、土壤改良等用途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使再生資源產生功用之行為。
 
2. 由於再生資源再生利用業者對於法規規範未完全瞭解,且尚無網路申報經驗,希望能對業者辦理網路申報之輔導說明。
答:再生資源相關業者欲瞭解網路申報作業內容,可至本署事業廢棄物管制資訊網專題區之再生資源專區中下載相關說明會場次及簡報資料,其含相關法規範及網路申報資料。 另外對尚無網路申報經驗之再生資源業者,請電洽當地環保機關或本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免付費專線0800-059-777,將有專人為您服務或以電子郵件諮詢
 
3. 再生資源再生利用業者是否需網路或書面申報?
答: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運作管理規定及「經濟部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運作管理規定,再生利用業者應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申報項目、內容、頻率及方式,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月底前連線申報前季再生資源收受、貯存、回收再利用情形及再生產品名稱、數量、營運狀況等資料。
 
4. 如何申請管制編號、密碼以及忘記管編、密碼該如何處理?
答:
(1)管編:
A.申請管編:首先請先至「事業廢棄物管制資訊網」/資料下載/下載「申請管制編號傳真單」並檢具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及申請單,並請註明申請機構類別、聯絡人、電話等資料後,向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申請管制編號。
B.忘記管編:請至事業廢棄物管制資訊網首頁/各類查詢/代碼查詢功能/再生資源管制管制編號查詢,或者可經由免費諮詢專線0800-059-777,向客服人員提供公司名稱與地址查詢。
(2)密碼:
首次登入事業廢棄物管制資訊網,請先以預設密碼登入,其預設密碼為「管編後四碼+0」密碼,倘若先前已登入卻忘記密碼者,可至表單下載區下載「申報系統上網密碼查詢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傳真至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取得登入密碼。
 
5. 再生利用業者是否需申請管制編號或增加再生利用業者身分?申請程序為何?
答:再生利用業者進行網路申報應具有管制編號,才得以進行網路申報作業。如已有管制編號者,請環保局勾選其列管申報再生資源項目之主管機關,目前尚毋需另申請再生利用業者身分,即可進行網路申報;尚無管制編號者,請檢具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署管制中心申請。
 
6. 如果業者純粹為批發業,是否仍需網路申報?
答:依據95年10月12日公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管理方式」之再生利用業者資格,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者、營業項目為製造業或批發零售業,其產品或商品與再生資源相關產品或產品之原物料或回收物料與再生資源相關,應進行網路申報。
 
7. 再生資源業者申報產出情形如何申報呢?
答:再生資源申報方式可分為產源跟再生利用者兩部份,其說明如下:
(1)以產源(產出再生資源項目事業者)而言:
產源須申報基線資料、產出情形及進行再生資源代碼設定。在基線資料申報中須將再生資源代碼填報於「再生資源項目、數量及回收再利用方式」中。若該等事業亦屬廢清法公告須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者,則須辦理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異動。另進行「再生資源代碼申報設定」,以利進行該等再生資源申報產出情形(須將再生資源代碼填報於產出情形申報中「再生資源產出種類、數量」)。
(2)以再生利用者(收受再生資源項目事業者)而言:
再生利用者須申報基線資料及產出情形等。在基線資料申報中須將再生資源代碼填報於「主要原料及添加物之種類及用量」中。若該等事業亦屬廢清法公告須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者,則須辦理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異動。另須進行產出情形申報(須將再生資源代碼填報於產出情形申報項目之「主要原料及添加物之種類及用量輸入」)。
 
8. 公司如收受錐管玻璃,是否需要申報? 面板玻璃之輸出入要否需進行申報?
答: (1)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管理方式」編號四玻璃之再生資源來源規定,為廢資訊物品及廢電子電器物品處理業產生不含螢光粉或液晶之玻璃或面板玻璃,但拆除映像管(CRT)產生之錐管玻璃或液晶(LCD)顯示器之燈管或日光燈管之鈉玻璃及管端玻璃,不適用本項公告。
(2)故錐管玻璃非屬再生資源範圍,收受錐管玻璃之業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3)有關面板玻璃之輸出入,目前已公告應以網路申報之條件為:從事輸入輸出再生資源之事業,其輸入或輸出量每日兩公噸以上,或每年六百公噸以上。如達該條件者,應每季以網路申報輸出入情形。
 
9. 事業先前已依廢棄物清理法進行申報,是否還要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規範進行網路申報?
答:廢棄物經公告為再生資源者,則應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之規範進行申報,而不再屬於廢棄物清理法管制範圍,毋需以廢棄物名義進行申報。